一、已完成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在2024年7月1日前按照要求完成产品标签更新,需要调整的标签标注格式有哪些内容?
答:在简化备案时使用已上市的旧销售包装标签的,在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前提下,规范调整的格式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规范使用引导语。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产品中文名称、备案人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成分和其他微量成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应以引导语引出。
(二)全成分标识。牙膏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牙膏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以复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三)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牙膏备案人在进行产品备案时,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并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相关资料。为方便牙膏备案人办理产品备案和标签标注,牙膏备案平台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设置成与牙膏备案编号相一致。牙膏备案编号可以通过备案平台获得。牙膏备案人应当按照《牙膏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在产品标签标注正确的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如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除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以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编号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四)产品名称相关解释说明。备案人应当填报产品名称中需要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上予以解释和说明的内容。如产品名称组合使用时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歧义的,应当进行解释说明;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应当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五)按有关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以及备案人使用的创新用语的解释说明。添加氟化物的牙膏应当标明氟添加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