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意义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健康,加强香料香精行业自律,鼓励和倡导香料香精企业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香妆协会”)特向全行业发起如下自律倡议。
二、我国及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管理规定
(一)我国的管理
(1)目前,薄荷内酯(编码S0641)、龙蒿脑(编码S0061)和3-乙酰基-2,5-二甲基呋喃(编码S1215)收录于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表B.3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名单中,允许作为食品用香料使用。
(2)2025年7月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该修改单拟将薄荷内酯、龙蒿脑和3-乙酰基-2,5-二甲基呋喃从表B.3中删除。
(二)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
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下设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对这三种物质进行了安全评估:
(1)薄荷内酯(JECFA编号1162):2018年JECFA对薄荷内酯进行安全评估的结论为:在目前的摄入水平下用作香料时不存在安全问题。
(2)龙蒿脑(合成)(JECFA编号1789):JECFA对龙蒿脑已启动安全评估,但尚未完成;JECFA 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以评估食品和精油中存在的、用作香料的烷氧基取代烯丙基苯通过低水平膳食暴露对人类健康的潜在风险。
(3)3-乙酰基-2,5-二甲基呋喃(JECFA编号1506):2018年JECFA对3-乙酰基-2,5-二甲基呋喃进行安全评估的结论为:在目前的摄入水平下用作香料时不存在安全问题。
(三)欧盟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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