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生产经营企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药监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349号(医疗卫生类369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完善安全评估体系,培育化妆品行业新质生产力的提案 (国药监提函〔2024〕27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349号(医疗卫生类369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完善安全评估体系,培育化妆品行业新质生产力的提案 (国药监提函〔2024〕27号)

分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13 04:27:38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8
核心提示: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安全评估体系,培育化妆品行业新质生产力的提案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药监提函〔2024〕27号
发布日期 2024-09-03 生效日期 2024-09-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议案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郑春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安全评估体系,培育化妆品行业新质生产力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提高我国化妆品科学监管水平,《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施行了化妆品安全评估制度。如您提案所述在完整版安全评估制度即将实施之际,不少企业反映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为此国家药监局自2023年6月起多次组织专题研究和调研。根据调研情况,为解决企业在开展安全评估时的问题和困难,帮助指导企业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工作,国家药监局于2024年4月22日发布了《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的公告》(2024年第50号,以下简称《公告》)。为避免企业研发资源重复投入,促进简化版和完整版安全评估报告平稳衔接,《公告》设置了1年的过渡期,并提出12项安全评估管理优化措施。

为帮助解决原料评估数据缺乏等问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专门发布《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以及2个信息服务文件《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国际权威化妆品安全评估数据》,以指导企业收集、使用现有原料安全性数据,降低原料安全评估成本。为推动解决植物提取物等安全数据缺口较大原料的安全评估问题,中检院制定了《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方法在化妆品中的应用指南》等文件,以提升安全评估技术的应用能力,拓宽评估技术的适用范围。

此外,《公告》第八项优化措施明确了化妆品终产品安全性测试的适用原则,指导化妆品企业在缺少个别原料安全评估数据的情况下,对满足相关要求的化妆品终产品开展安全性测试,将其结果作为产品安全性的评价的参考依据。该条措施作为兜底措施,在个别原料数据缺失情况下给企业留出替代路径。

为加强化妆品质量安全源头管理,《条例》规定了一系列新原料管理要求。《条例》基于风险分类管理,仅对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较高风险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安全风险相对较低的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规定》明确可根据申报注册或备案的新原料功能、性状以及国内外化妆品中使用历史等,对具有安全使用历史或食用历史的,允许豁免相应的毒理学试验资料。《条例》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支持我国特色优势资源应用于化妆品新原料。2023年11月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新原料鼓励创新和规范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43号),进一步加强新原料鼓励创新和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您的建议,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研究推进:

一是制定发布新原料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加强化妆品新原料分类界定以及具有安全使用历史、安全食用历史新原料的研究指导,针对不同类别的新原料,优化相关安全评估、功效评价资料要求。

二是在安全评估方面增加已上市产品原料数据的利用度,在现有基础上,对备案数据库中的化妆品原料信息进行整理分析,进一步丰富完善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继续做好安全评估相关法规的宣贯落实,跟踪行业安全评估工作动态,收集企业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存在的疑惑和问题,及时予以研究解决,持续推动行业安全评估体系建设。

三是加速动物替代试验推广,以保障安全等效为前提,对照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发布的相关替代毒理学试验方法,持续开展方法验证转化研究,进一步推动相关成果和替代方法在我国原料安全评估中应用。

感谢您对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药监局

2024年8月16日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