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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化妆品广告发布指引》简明问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07-04 14:01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发布指引》在遵守《广告法》的基础上,对化妆品广告内容作出了更具针对性和细化的限制性规定。一是在功效宣传方面,涉及功效、安全等相关宣传应与其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以及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相符,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功效。二是牙膏广告未按标准进行功效评价,不得宣传防龋、抑牙菌斑等特定功效。
  一、制定《发布指引》的必要性是什么?
 
  一是引导广告行业、化妆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二是落实上位法要求,细化操作标准,确保功效宣称有章可循。三是遏制虚假宣传、“容貌焦虑”等广告乱象,规范市场秩序。四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发布指引》制定所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一是合法合规。落实《广告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明确广告发布主体资质、内容等要求,确保广告活动合法。二是真实准确。要求广告内容真实,不得虚假夸大,功效等信息表述准确,引证内容表明出处。三是正向引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杜绝低俗、“容貌焦虑”等不良内容,营造向上向善的广告市场环境。
 
  三、《发布指引》包括哪些内容?
 
  一是明确化妆品广告应合法合规、导向正确,不得有低俗、虚假等内容。二是规范功效宣传,化妆品应注册或者备案,广告内容要与注册、备案相符。三是禁止发布未经注册、备案等化妆品的广告,不得含医疗用语、制造“容貌焦虑”等内容。四是儿童化妆品广告按年龄限制功效,禁标“食品级”,规范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的使用,全方位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发布指引》相较于《广告法》对化妆品广告增加了哪些特殊要求?
 
  《发布指引》在遵守《广告法》的基础上,对化妆品广告内容作出了更具针对性和细化的限制性规定。一是在功效宣传方面,涉及功效、安全等相关宣传应与其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以及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相符,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功效。二是牙膏广告未按标准进行功效评价,不得宣传防龋抑牙菌斑等特定功效。
 
  五、发布儿童化妆品广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是明确适用年龄为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0-3周岁(含3周岁)仅可宣传清洁、保湿等6类功效,3-12周岁(含12周岁)可增加卸妆等4类功效,禁宣传祛斑美白等不适用功效。二是禁标“食品级”“可食用”等易致误食内容,勿将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与质量认证等挂钩。三是非儿童化妆品禁止宣称适用于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或者暗示含儿童人群。四是广告代言人应满10周岁且使用过该化妆品,儿童化妆品的代言应由广告代言人的近亲属合理使用。

  相关报道: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化妆品广告发布指引》的公告(公告〔2025〕26号)
日期: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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