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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和《四川省药品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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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8-13 08:43:44  来源: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5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在《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的通知》(渝药监〔2023〕48号)的基础上,
发布单位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8-12 截止日期 2025-09-1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四川
备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在《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的通知》(渝药监〔2023〕48号)的基础上,增补了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内容,形成了《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征求意见稿)》(附件1)。同时,制定了《四川省药品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5年8月12日—2025年9月10日。

有关单位和个人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3)反馈至电子邮箱68759578@QQ.com,并在电子邮件标题注明“裁量基准和(或)不予处罚清单反馈意见”。如需书面反馈,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通讯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98号A区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