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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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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6-24 04:13:00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67
核心提示:为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原料管理,鼓励原料创新,现就《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5年第61号
发布日期 2025-06-24 生效日期 2025-06-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产品及原料
备注
附件: 1.《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Ⅰ.xlsx
2.《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Ⅱ.docx
3.《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调整说明.docx

为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原料管理,鼓励原料创新,现就《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安全监测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纳入《目录》。为便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管理,国家药监局将《目录》分为Ⅰ和Ⅱ两个清单管理。对国家药监局2021年发布的《目录》进行局部修改完善,作为《目录》Ⅰ管理。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期满纳入《目录》的,作为《目录》Ⅱ管理。

二、《目录》Ⅰ(见附件1)在国家药监局2021年发布的《目录》基础上,不再保留“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这一项目,对有关原料中文名称或者INCI名称/英文名称予以规范,同时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调整有关原料的备注内容等。《目录》Ⅱ(见附件2)纳入“N-乙酰神经氨酸”和“β-丙氨酰羟脯氨酰二氨基丁酸苄胺”两个化妆品新原料,上述两个新原料经备案后,安全监测期已满3年,经评估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目录》调整说明见附件3。

三、国家药监局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根据科学研究进展、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等,对《目录》进行补充、完善、勘误等。

四、自即日起,国家药监局不再以公告形式发布《目录》,更新后的《目录》以及《目录》调整说明将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及时主动公开。查询渠道为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http://www.nmpa.gov.cn/)“化妆品—化妆品查询—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

特此公告。

附件:   1.《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Ⅰ.xlsx

   2.《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Ⅱ.docx

   3.《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调整说明.docx

国家药监局

2025年6月23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原料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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