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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湘药监函〔2025〕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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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11-14 09:53:15  来源: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5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5〕58号)统一部署,为实施好湖南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湘药监函〔2025〕118号
发布日期 2025-11-13 生效日期 2025-11-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指南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5〕58号)统一部署,为实施好湖南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与湖南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专卖店、直营店等经营场所(以下称试点门店),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现场自行开展两种及以上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小批量简单调配、分装等服务,试点期限2年。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应当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规范有序”的原则,符合国家药监局《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

一、试点企业应当将提供个性化服务的经营场所纳入化妆品备案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保障个性化服务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鼓励采用智能化设备和技术等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

二、拟从事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试点企业应当向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提交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申报资料清单见附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对资料进行评估,符合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化妆品现场评估。

三、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对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实施个性化服务的产品质量安全性和可追溯性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内容见附件),提出评估意见。符合要求的,授予“湖南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企业”铭牌,及时向社会公开试点企业名单。

四、经公示的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按照经评估的试点工作方案开展现场个性化服务工作,应当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和全程可追溯。试点期间应根据市场需求、产品特性以及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等动态变化情况,加强现场个性化服务化妆品的安全风险管理,并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五、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监管工作。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辖区内日常监管检查。日常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政策服务、试点开展情况跟踪和效果评估。

六、本通知未明确的,与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相关的其他要求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管相关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试点期间国家、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

附件:   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指南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地区: 湖南 
 标签: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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